重庆市总工会职工服务网 欢迎您的访问!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现在的位置: 主页 > 资料中心 > 详情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模创新工作室 创建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09 10:46:24来源:浏览量:594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工会工委、北部新区和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单位工会:

现将《重庆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推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重庆市总工会

2014年9月16日

重庆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工作,推动工作室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带头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室以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及组织协作能力的各级劳动模范和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带头人,以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为主体,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技术培训活动,为推动所在单位科技创新发挥核心驱动作用。

第三条  工作室需具备“五有”条件。

1、有工会组织。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运行正常。

2、有创新团队。带头人属于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区县级劳模、企事业单位评选的劳动模范。创新团队成员3人以上。

3、有工作条件。具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工作场所;有工作室标牌、组织机构、成员构成、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成果展示等规范性标志;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实验仪器等。

4、有经费保障。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5、有创新成果。每年完成1项以上目标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创新成果至少获得本单位认定。

第四条  工作室以所在单位为创建主体,负责确定目标任务、提供条件保障、制定运行机制和绩效考核评估。

第五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协助行政每年底对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评结果报送所在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工会工委、北部新区和万盛经开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宣传交流和情况统计,择优推荐申报评选重庆市劳模创新示范工作室(以下简称“示范工作室”)。

第七条  各区县总工会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奖励政策,命名本级工作室。

第八条  按照重点培育、注重实效、典型引导、塑造品牌的原则,市总工会每两年择优评选命名一批示范工作室。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作室,须具备“五好”条件。

1、创新队伍好。带头人原则上是省部级以上劳模,领导团队创新能力突出;创新团队骨干成员须3人以上,并均具有较强创新能力。

2、创新条件好。工作场所、设施、经费所需条件有良好保障。

3、工作机制好。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规范、高效。

4、创新业绩好。每年完成目标创新成果3项以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在解决技术难题、引领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技能素质等方面均有突出贡献。近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或发明专利的优先。

5、示范效应好。能够以点带面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社会和职工群众中有良好反响。

第十条  申报示范工作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劳模创新示范工作室申报表》;

2、工作室成立时的证明材料;

3、其它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创建示范工作室进行评审,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命名。

第十二条  对命名的示范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10万元创新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设备购置、项目研究和技术培训等。之后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对考评合格者次年和第三年再分别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对次年考评不合格者限一年时间内整改提升,合格后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创新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示范工作室可授予重庆市工人先锋号;特别优秀的,推荐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十四条  示范工作室形成的优秀创新成果,可申报市级职工优秀创新成果评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示范工作室资格:

1、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带头人离岗导致工作室不能正常运行;

3、任何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法纪责任。

若出现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除取消示范工作室资格外,还要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示范工作室具体评选及考核办法由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解释。


重庆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