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人民的楷模,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做好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带头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和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省部级劳模)。
二、明确对省部级劳模予以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省部级劳模予以补助,用于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春节慰问、健康体检、疗休养等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市总工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一)生活困难补助
1. 补助对象:月平均收入低于每年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的省部级劳模。由市总工会根据上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指标测算月补助标准。
2. 补助标准:
在职(含下岗、内退)的省部级劳模,月平均收入达不到上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足到100%。
退休的省部级劳模,月平均收入达不到上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补足到60%。
60周岁以下的农村户口省部级劳模,年平均收入达不到上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0%的,补足到120%;60周岁及其以上的农村户口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00元。
农转非的省部级劳模,转户后实现就业的,按在职标准对待;转户后因客观原因未就业的,6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6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城镇居民中无单位的省部级劳模,6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补助对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经就业服务机构(或各级工会组织)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拥有多处不动产且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
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或拥有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其他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情形。
(二)特殊困难补助
对本人或由其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害、子女境内就学等原因,造成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给予特殊困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每年每人一般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万元。
(三)春节慰问
为省部级劳模每年每人发放春节慰问金1000元。
(四)健康体检
组织省部级劳模每年每人开展一次不低于500元标准的健康体检。
(五)疗休养
原则上每5年为每位省部级劳模组织疗休养一次,经费人均2000元,疗休养活动由市总工会负责统一组织。往返交通费由省部级劳模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无单位的在疗休养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引导省部级劳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7号)精神,由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省部级劳模(含农民工省部级劳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省部级劳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妥善解决省部级劳模的住房困难
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省部级劳模入住廉租房、公租房,切实解决省部级劳模的住房问题。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8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