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发〔2015〕69号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工会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工会工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单位工会:
现将《重庆市工会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总工会
2015年11月19日
重庆市工会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市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加强对建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职工之家”,是党对工会工作的一贯要求,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统筹基层工会工作的综合性载体,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
第三条 建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职工群众信赖为基本标准,以筑造“六有”家园、深化“五家”建设、落实“四化”要求为主要任务,努力提高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扩大工会工作有效覆盖面,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四条 建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齐抓共建的原则。建家工作要主动融入党政工作大局,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社会通力协作的建家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服务职能的原则。要着眼于满足职工群众的多样化需求,主动适应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使建家工作真正面向职工、联系职工、服务职工。
坚持常抓不懈、突出改革创新的原则。要鼓励基层工会注重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为抓手,赋予建家新的内涵和形式,使建家工作常建常新。
坚持依靠职工、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要突出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建家活动,以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真正把建成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的目标落到实处。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五条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建家规律,明确工作重点,广泛开展以“六有五家四化”为主要内容的建家达标创优活动:
(一)筑造“六有”家园,实现建家达标。要有“家”人,有场地,有活动,有经费,有方法,有制度。通过强化自身建设,夯实建家基础,为职工构筑起高效实用、完善齐备的“六有”家园。
(二)深化“五家”建设,创建模范之家。把建家工作与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紧密结合,深入开展效益(绩效)之家、文明之家、民主之家、温暖之家、安康之家“五家”建设,使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真正发挥作用、体现价值。
(三)落实“四化”要求,提升建家质量。要立足于赢得职工群众信赖,通过落实建家工作实体化、服务重心需求化、发展方向多元化、管理制度科学化,使基层工会真正成为离职工最近、联系职工最直接、服务职工最具体的“职工之家”。
第六条 达到“六有”家园的基层工会,即可评定为合格职工之家。在达到合格职工之家的基础上,按照“四化”的具体要求,在深化“五家”建设上取得明显工作成效的基层工会,可进一步申报各层级的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之家。
第七条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建家特色。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工作基础、不同组织形式的基层工会,提出不同的建家要求:国有企业工会注重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献力献策;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注重代表和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谐稳定;机关工会注重围绕机关中心工作,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事业单位工会注重服务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业发展,提升公益服务水平;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要有效指导所属单位工会开展建家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工会,不得申报市级模范职工之家:
(一)工会组织机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不健全,不按时换届的;
(二)未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足额缴纳职工保险费用,未落实《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
(三)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
(四)未按照《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会员评家工作,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满意度(以测评原始票为据)未达到85%的;
(五)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未达到90%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职工群体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有其他不宜评选原因的。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九条 各层级(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职工小家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
第十条 建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总工会负责制定全市建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意见,对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建家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负责评选命名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负责向全总推荐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对本地区(行业、系统)开展建家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评选命名本地区(行业、系统)先进职工之家(小家),负责向市总工会推荐市级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
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负责合格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原则上每2年评选命名一次,在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评选命名的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基础上评选,获得其先进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称号应在2年以上;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根据本地区(行业、系统)工作实际,定期评选命名先进职工之家(小家);合格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称号的评选命名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推荐评选程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报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的基层工会,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后,按要求向上级工会申报。申报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的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自检自查制度,自查评分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职工之家(小家)实行逐级考核验收制度:
合格职工之家由上一级工会按照《重庆市合格职工之家评定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和确认,原则上不进行检查验收。
先进职工之家由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按照全总和市总建家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行业、系统)工作实际自行制定评定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市级模范职工之家由市总工会按照《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公有制企业)考核标准》、《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非公有制企业)考核标准》、《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事业单位)考核标准》、《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考核标准》(附件2、3、4、5)对不同性质的单位进行分类考核验收,也可委托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进行考核验收。市级模范职工小家按照《重庆市模范职工小家考核标准》(附件6)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考核验收程序:
考核验收小组由各层级职工之家管理单位或上级工会授权委托组成。考核验收方式主要是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实体化建家)、访(征求各方意见)、评(对照考核标准评比)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考核分值要求:“六有家园(小家)”考核分值应达到30分,考核总分值应达到90分以上。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对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实现动态管理、定期复查,根据全总和市总当期建家要求进行复查,原则上每5年复查一次,对复查合格的予以确认,保持其荣誉称号。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的基层工会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复查工作由市总工会或市总工会委托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进行。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的荣誉称号归属:
(一)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的,经复查验收合格确认保留其荣誉称号。
(二)改制后,原工会组织已经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应在合格职工之家的基础上重新争创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三)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对兼并后的企业工会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四)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的,对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工会组织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改革改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各层级(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称号的基层工会,由授予单位下发命名表彰文件并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模范职工之家与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有机结合。对已获得各层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经会员民主测评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可优先推荐申报本地或上级五一劳动奖状。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推荐申报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其工会组织原则上须荣获相应层级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重庆市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职工之家建设的意见》(渝工发〔2014〕72号)相互衔接配套,同为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家工作的文件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工发〔2013〕 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合格职工之家评定标准》
2.《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公有制企业)考核标准》3.《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非公有制企业)考核标准》
4.《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5.《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6.《重庆市模范职工小家考核标准》
渝工发〔2015〕69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号(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