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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1-22 11:11:41来源:资产监督管理部浏览量:0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工会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重庆市总工会四届六十七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总工会

                                2017年10月13日

重庆市工会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总工会、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直属单位在资产经营活动中的对外合作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直属单位、直属社团组织的所有对外合作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合作项目包括以本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或使用本单位土地房屋、设备设施,或者以各级工会和本单位的声誉等无形资产,与各类法人机构合作开展的投资、出租、承包等各种项目经营和活动。

第四条 涉及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对外合作的项目,以及其他市总认为有必要的项目,一律上报市总审批;合作标的金额20万以上、合作期限5年以上的项目,需经市总工会审批;合作标的金额20万以下、合作期限5年以下的项目,需向市总工会资管部备案。

第五条 市总工会、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行为,要坚持三条原则:

1.所有的对外合作行为,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相违背,坚决禁止开展低俗文化项目的合作;

2.所有的对外合作行为,均应考虑投资收益和市场价值,不得无偿与其他法人进行各类合作。 

3.所有的对外合作行为,坚持集体决策、服务主业、控制风险并经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 各级工会要加大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服务职工的项目的力度,倡导各级工会内部之间联合的方式整合资源,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和捐资方式参与发展,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加入资助服务职工的项目。

第七条 对外合作项目应当同时遵照全总、市总《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对外合作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参照《重庆市总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总工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八条 市总工会、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项目的选择应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主导方向。 

第九条 市总工会、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直属单位进行对外合作前,须进行实地考察、采价比对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聘请专业律师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对“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项目,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市总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和主要内容:基本情况描述;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背景、目的,项目实施对促进本地区、本单位发展的意义与作用。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风险评估、合作方的资信状况;

3.拟对外合作的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资料、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等复印件。以工会非现金资产(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经营项目,应具有资产(价格)评估资料;

4.拟同意对外合作的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

5.合作方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拟新创办企业(组织)章程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合同样本及律师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

7.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工会要切实履行管好对外合作行为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的合作项目执行部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直属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或超出批复批准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须重新上报市总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 对外合作项目,不得与主责主业、公益目标和服务职工的内容相冲突。主要采取盘活存量,优化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进行,不搞大拆大建或搭车新建楼堂馆所。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对外合作项目的执行部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直属单位在对外合作过程中,要保持独立产权和相应的运营管理权,不得擅自改变对外合作项目的用途。

第十六条 加强对现有合作项目的清理,规范合作行为。

1.全面清除娱乐城、KTV、桑拿等娱乐项目,限期收回。已合作、承包,但公益性不强、效益不佳的合作承包项目,要制定计划提前收回。

2.已到期的出租承包项目,不再续约。符合业务合作范围的活动项目,需按本《办法》重新办理。

3.对现有合作、出租、承包项目进行逐一评估,属于健康的文化项目、体育项目、创业培训项目、医疗康复项目,可以在统一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合作。业务合作的活动项目要求注入公益性内容,同时对职工参与的项目活动、骨干培训、创业培训、医疗体检提供优惠服务,让职工受益。

4.在与主营业务物理隔离的前提下,适量保留一些配套餐饮等服务性对外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市总资管部负责对对外合作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的合作项目执行部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直属单位应定期或在该项目实施的重要阶段向市总汇报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的对外合作项目执行部门、区县总工会及直属单位在该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应在年末向市总提交该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的预期分析。

第二十条 对市总直属单位的对外合作项目行为和执行情况,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