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8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86年9月12日
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
仍由同级政府解决的报告
国务院:
建国以后,直至“文化大革命”前,县以上各级工会办公以及举办事业用房和干部住房,一直是按照《工会法》和一九五一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解决各级工会房屋及设备暂行办法》, 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的。
一九七八年后,不少地方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工会房屋和设备。为此,一九七九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財玫琢、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題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同年,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还联合发了《关于县以上工会房屋修缮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又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85〕9号)。
上述文件对解决工会的房屋和设备虽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多数地方没有落实和执行。一些地方以财政“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有困难为由,对工会所需房屋和设备不予解决。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是用于为职工群众办事和举办各项群众活动的。而且工会经费有限,难于解决工会办公用房和干部住房问题。
目前,用于职工开展活动的用房,远远不能适应职工人数增长的需要。一九五三年全国职工为一千八百二十六万人,县以上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有一千六百九十九所,平均一万人一所;现在有文化宫、俱乐部二千六百八十三所,平均四万人一所,大大低于五十年代的水平。一些新发展起来的城市以及新矿区,多数无活动阵地。同时,五十年代由政府拨款建设的职工活动场所,大都年久失修,有的已成危房,这方面所需的修建费用,地方财政基本上没有安排,影 响职工活动的举办,群众迫切希望改变这种状况。县以上各级工会的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也相当困难,尤其是县一级工会困难更大。
为了保障各级工会开展正常工作的需要,我们的意见是:
一、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会法》和〔79〕财事字 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以及工总财字〔1985〕9号联合通知的规定解决工会及其所举办的事业单位用房。
二、县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宿舍,包括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请当地政府在建设投资〈包括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自 筹资金〉内统筹解决。
三、新建城市、港口,要同时建设工会办公、职工文化福利设施,包括新建港口的国际海员俱乐部和相应的职工宿舍。
以上报告如可行,望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8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