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工会工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各部门、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经201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总工会
2014年3月20日
重庆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工会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会资产的运作,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工会系统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总工会、区县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收入、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是重庆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其中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对全市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工会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总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经审办负责工会资产审计审查监督。各级工会要建立各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资产监督管理小组,由办公室、财务、经审、纪检、人事、资管等方面人员组成,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监管范围内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三)按权限审批、审核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四)审批、审核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施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资产收益进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七)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协调工会企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八)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会要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全总有关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会资产状况。
第十一条 落实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按照全总的要求,对各级工会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资产(包括政府拨付使用及政府补助资金形成)进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每年末要向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报表等资料存档备案。
各级工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会的不动产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十二条 规范工会资产产权拆迁、置换、转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促进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工会资产产权拆迁、置换、转让必须报市总工会批准,并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开挂牌、市场竞价、产权变更、转让鉴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工会资产变更程序。各级工会在发生改制、对外投资、重组、置换、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租赁等影响工会权益的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由上一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的范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须经上一级工会履行批准程序并做好报损资产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总工会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区县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会企事业单位应按季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状况。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区县总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所监督管理的工会资产状况。
第十六条 工会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审批内容包括:
(一)各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进行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
(二)各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产权置换等事项;
(三)各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事项,涉及资产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第十七条 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事项,由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审批。
第四章 本级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接受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监督。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并按季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 需报告审批的重大事项
(一)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
(二)企事业单位申请由市总工会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
(三)凡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转让、置换的事项;
(四)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租赁、承包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理财)、融资、借贷款和资产抵押,涉及30万元以上的事项;
(五)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购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事项;
(六)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维修、改造、装修),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企事业单位核销呆坏账、固定资产报废,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应为评估价值。不在上述审批范围内的事项,应向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所有须备案和审批的事项,均应事前进行。严禁拆分项目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分类确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的领导与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并以此作为重要依据纳入企事业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企事业单位对市总工会投资形成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按照年度目标责任书缴纳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和企事业单位在重大经营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明确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有权进行风险提示并限期整改。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区县总工会资产监督部门,参照本章节对本级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服务职工和工会工作全局的能力,各级工会要加大对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绿化、道路、管网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修缮、装饰装修等项目。凡全额使用市总投资,包括通过市总转拨的全总、市财政投资,或市总参与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合资合作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对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报主席办公会审批,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过程的监管,负责投资计划的申请和下达,加强工程基本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筹集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完善相关报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规范项目决策和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审批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建设规模,其建设规模超过批准规模5%以上,或增加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基本建设项目所有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招标活动须建设单位、资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签定有关合同。施工合同报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签订包干包工包料合同。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未达到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须邀请三家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竞争性比选,由主席办公会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中标单位。施工合同报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施工监管。严格落实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洽商或签订补充协议,须按程序报批,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在资管、财务等部门的参与、监督下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市总经审委员会进行审计,并按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