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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时间从何时起算?
发表时间:2016-07-26 10:07:56来源:劳动报浏览量:120

案例

  王某从2005年起在某公司担任技术员的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几次劳动合同。王某看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的时候王亮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认为该法律颁布于自己与王亮订立合同后,连续十年应该从该法律颁布后算起,用人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永久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连续工作满年中的“十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而非自其生效后开始计算满十年。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王某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