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工会审计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重庆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主题词:经审工作 制度 印发 通知
重庆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印
(共印100份)
重庆市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审计整改督查力度,提高审计整改成效,根据全总有关要求和《重庆市工会审计整改督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回访,是指市总经审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现场审计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审计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审计后续工作。
第三条 审计回访主要内容:
(一)检查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二)针对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并纠正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计回访遵循重要性原则。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涉及金额较大的审计项目进行实地回访;对一般性问题、涉及金额较小的审计项目,由被审计单位书面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计回访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听取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有关审计回访内容的情况介绍;
(二)采取查看会计资料、实地盘点、调查询问等方式,对审计意见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采取个别谈话和召开座谈会形式,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在审计回访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意见的,责令其落实整改,对仍不整改的单位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中央和市属各大型企事业工会,市属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市总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八条 审计回访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