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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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援助对象为经济状况无力承担法律事务的下列人员:
- 在我市务工的职工
- 户籍在我市外出务工的职工
- 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 因劳动权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侵犯的案件
-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①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
②工作单位证明(如工作证、劳动合同书)
③申请法律援助事项
④经济状况证明
-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收齐申请材料后,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