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总工会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单位来市总工会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兄弟省(区)市总工会来市总工会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基层工会等来市总工会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四)其他来市总工会进行公务活动按规定应予接待的人员。
上述公务活动,主要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接待礼仪和分工
(一)全国总工会或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来渝、市领导来市总工会机关公务活动,由办公室起草接待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全总领导来渝前,由办公室以市总工会名义拟文报请市委分管领导、市政府联系领导出面接待1次,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和分管副主席陪同有关活动。接待费从市总工会办公室相关费用中列支。
(二)全国总工会部门(产业工会)、市级有关部门领导来市总工会检查指导工作,由相关部门(产业工会)起草接待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产业工会)组织实施。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出面接待,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全程参与、对口部门(产业工会)做好情况汇报和接送陪同工作。接待费从市总工会办公室相关费用中列支。
全国总工会部门(产业工会)处室人员由相关部门(产业工会)负责接待。接待费从承办部门(产业工会)包干经费中列支。
(三)各省(区)市总工会领导来渝调研交流,办公室协调相应的市总工会领导、部门(产业工会)负责同志做好情况介绍和接送陪同等安排。由业务对口部门(产业工会)起草接待方案,经办公室报送市总工会领导批示后,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产业工会)组织实施。接待费从市总工会办公室相关费用中列支。
兄弟省(区)市总工会其它工作人员及所辖地(州)市总工会领导来渝考察调研,厅局级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产业工会)做好情况介绍和接待工作,重要事项报请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出面,接待费从市总工会办公室相关费用中列支。处级以下由相关部门(产业工会)负责接待,接待费从承办部门(产业)包干经费中列支。
(四)区县(自治县)有关领导、区县总工会、大型企业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到市总机关办理公务,原则上由市总工会分管(联系)领导接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需要用餐的,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1次工作餐,接待费从市总工会办公室相关费用中列支。其他人员来市总工会机关办理公务,由相关部门(产业工会)负责接待,接待费从承办部门(产业工会)包干经费中列支。
(五)外事接待活动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接待程序
(一)相关部门(产业工会)将来访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市总工会领导批示。
(二)承办部门(产业工会)根据来访情况,起草接待方案,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总工会领导审定。
(三)承办部门(产业工会)按照审定的接待方案组织实施。
五、接待安排
(一)住宿标准
1.市总工会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住工会大厦酒店,省部级领导可安排住市接待办规定的公务接待宾馆。
2.省部级领导原则上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同志原则上安排标准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住宿费回原单位报销。
(二)膳食标准
1.公务接待用餐为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出面接待工作用餐,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出面接待工作用餐,标准不超过160元/人;市总工会部门(产业工会)负责人出面接待工作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市总工会部门(产业工会)安排工作用餐,标准为50元/人。
2.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重庆工会大厦,如需在外用餐,餐标不能突破前款规定。
3.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六、注意事项和要求
1.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产业工会)应当依据接待范围,严格审批控制,按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人员不予接待。
2.市总领导和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规格、程序和标准,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接待费用遵循总量控制、限额包干、不得超支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
3.公务接待费用报销一事一结算,对方单位所发书面传真、信件公函、邮件等有关通知作为报销凭证。报销附件应注明接待对象、活动时间、公务内容、经办人员等。
七、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日起施行。